抵押物不够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债务人清偿,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由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出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承担。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