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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年3月27日,原告和我签订购房合同,我将开发区一处房屋(房屋为无产权,属于村集体建房)卖给原告。合同约定购房款20万,先付2万定金,3万房款,其余2006年1月10日前付清,在履行合同期间,房屋开始办理产权,我决定不卖房屋。原告2005年9月9日起诉,2006年1月10日法院受理此案

损害赔偿
2006-01-18 09: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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