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三人合伙入股做餐饮,每人6万,没有签署任何合伙协议,因自身原因,在没正式开业之前我就要求退股,一直没退。现亏损关门,盘点还有1.8万,各分配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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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店退股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是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以将股权进行转让或者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退股人的持股比例退还退伙人的财产。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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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三方口头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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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