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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某公司(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法国某公司(法国公司) 来电称:“xxx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法国xxx港装船,不可撤 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 “若单价为240美元CIF 青岛,可接受3560台xx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 提出 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山东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 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法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山东公司有无失误?为什么?

证券投资
2022-10-08 22: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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