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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甲6月1日 向乙发出要约,规定承诺6月30日前到达有效。乙6月29日发出承诺函,7月4日正常到达。甲回复称,虽为承诺逾期,但仍视其为承诺。乙收到通知后,发现自6月29日市场发生剧烈变化,原要约对自己不利,便以承诺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为理由,拒绝承认合同已经成立。 , 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乙如何处理可使合同不成立?

合同纠纷
2022-10-07 15: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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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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