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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的纠纷案例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5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组织员工与被告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共计55人参团旅游。2013年5月24日,张某、李某作为参团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出游。当旅游进行到第3天的下午,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旅游大客车在广州市某高架桥上国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范,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的来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认定,被告安排的大客车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李某系重伤者之一,其3/4~6/7椎间盘突出致残,身体和腿部留下大面积的创仿性疤痕,丧失了劳动能力15%,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①合同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②支付残疾赔偿金;③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④支付后续治疗费;⑤支付精神抚慰金;⑥支付误工费:⑦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紧例分析 被告牌称,被告全而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签订旅游合同后,依照航游业管理规定委托广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地接义务,地接社则租用专业旅游车队即中山市某机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旅游大客车承担交通运检任务。原告乘宝的上述车辆发土交通意外后,被告及时采取措施,安排投治、后续治疗、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有关保险理赔措施,先后多次往通广州等地;但终国原告认为赔偿标准的造用问题而拒纪向保险公司理贴。原告的伤害结果虽然是由于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但是被告对此既无过错也无违约,本贫属交通事故损害腊偿,应当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请求法院取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 1.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2.灵否包括精神损害脑偿和赔偿范国? 3.原告后续治疗费同是否应当支持?

合同纠纷
2022-10-07 19:35: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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