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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因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需引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两个文件.一个是该局于2001年出台的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及其下发该意见的通知.其中对事实劳动关系表述如下: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以劳动合同为其劳动关系的合法表现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得因此免除各自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具备以下法律事实,即可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三)用人单位已经或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另一个是2004年下发的渝劳社办发〔2004〕14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事实劳动关系表述如下:   ......  (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退休、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行为能力。其中,“法定劳动年龄”是指:16周岁以上,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我73岁了,还在企业工作.按<<补充意见>>,我觉得自己应算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是按后一个通知,确定事实劳动关系被“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和“法定劳动年龄”是指:16周岁以上,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这几条卡住.

涉外纠纷
2006-01-16 12:24: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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