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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前夫(深圳市人)因在外包养二奶吴某,我和 前夫在宝安区龙华法庭判决离婚。当时法庭对我提供的他在外包养二奶的证据不予采纳。事实上,我们判离婚后,他与吴某立刻结婚,并育有一子至今已6岁。我现在知道了,希望您帮助我要求前夫对此给与我精神赔偿。再则:1999年我们离婚时,实际我们的公司已有上千万的财产,当时的法庭要求我个人出钱审计,我所有的钱都投入到自己的公司被前夫控制,我拿不出钱审计,法院就按当时在营企业给配偶的最低生活费10万元判决离婚。这太不公平。请问:您能帮我讨回公道吗?谢谢!

证券投资
2006-01-21 23:37: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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