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之后被关在看守所的,则从进看守所之日算起;被关在监狱的,从进监狱之日算起。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天数可与刑期依法进行折抵。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