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二)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三)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