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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只规定的六种回避人员范围,为什么要把辩护人和证人排除在外?

刑事案件
2022-09-30 15:12:1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根本理由都是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
    证人由于亲历或者了解案件相关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部分或者全部片段,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当然不属于回避范围。
    辩护人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不属实司法工作人员,不属于回避范畴。
  • 证人在个案中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里的回避是指全案回避。虽然不用回避,但是因其他原因会影响证言可信度;后面的属于诉讼过程中的角色回避,后面的诉讼参与人具有可替代性,担任过证人的人不适合再担任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 证人的地位特殊,不是每个案件都有证人的,辩护人的立场鲜明,为委托人服务,没必要回避
  • 您好,法律规定有他自己的意义
  • 你好,这个建议咨询最高法。
  • 为什么问这个问题,是法学生吗?法理不通,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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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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