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请您指导,我不知该怎么办了!1、“未按照合同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支付时间不按时(我们单位一般都是拖两个月的工资);二是支付金额不符。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我就可以随时一任何形式(书面或口头)通知单位终止合同? 2、我于2005年三月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大学毕业生),七月到单位工作,工作两个月后发现工作条件和待遇于当时所说以及记协议上的内容有很大差距,我主动提出了辞职,单位也同意了,并开具了解除协议的证明。2005年11月单位领导打电话给我,让我再回厂工作,待遇还是按照协议执行(这些都是电话中口头说的,回单位后并未立即签订合同)。直到2006年1月单位要与我签合同(2005年11月-12月的工资还未支付),但合同内容变化很大,而且不承认以前签署的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请问这合法吗?我俄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附属吗?而且在合同的工资处填写的是“不低于青岛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补贴,我与领导理论,他说没有选择,都是这样填写的,请问这可以叫做霸王条款吗?签订后有效吗?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是这样的:计算标准为违约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请问这个比例合法吗?(我同学中签订的最高的才15%)谢谢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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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点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第二点关于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3,违约金的约定,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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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