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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05年3月份与一个上海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 上海人75%,我是25%, 法人是上海人。公司是由一个荷兰人提议成立的,本来我们是想成立一家中外合资公司的,但由于对中外合资公司要求注册资金14万美金,而一时我与上海人又拿不出这么多钱。我们就想先以我跟上海人的名义开一家国内合资公司,我跟上海人及荷兰人再另外签定一份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上注明,我25%股份的20%及上海人75%股份的60%由荷兰人出资并承担责任, 由另外一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这样,实际是我是占20%,上海人30%,荷兰人50%。现在由于我、荷兰人和上海人对于公司的经营方式产生分歧(上海人想控制一切,并且不接受我和荷兰人做出的决定我们两人共占70%股份),不能再继续下去。

知识产权
2006-01-15 1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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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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