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在新劳动法里有这么一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与劳动都续签合同的,都要对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07-07-25 15:03:1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quote]原帖由 徐德军律师 于 2007-7-24 09:46 AM 发表

    你理解是正确的. [/quote]



    我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如果企业该针对新的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上面增加一项叫做长期服务金的项目,而该长期服务金是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这长期服务金是从劳动者本身每月工资中10%积累下来的,这样合法吗?
  • 那我还想问一下,在新劳动法中,有一条款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第五章,第三节),但没有明确到这种非全日制的用工,企业是否有义务要帮这些群体购买社会保险.请给予答复,谢!
  • 又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觉得该劳动者的行为等不再符合企业机制的发展,又或者该劳动者范有较严重的过失而导至企业不想与其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都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 那么如果企业该针对新的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上面增加一项叫做长期服务金的项目,而该长期服务金是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这长期服务金是从劳动者本身每月工资中10%积累下来的,这样合法吗?
  • 你理解是正确的.
  • facia :所述情况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