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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教师的工资由县财政统发,教师个人持卡在建行按月支取。而05年年末有部分补发工资没有打入教师个人账户,由财政打到各学校账户,各学校现金发放。我乡的情况是,没有让教师本人到中心校领取,而是发到各村校校长手中,由村校长代领后再回去发到教师处。我是一个村校长,哪天领完工资后,在回单位的途中不慎把装钱的包掉在地上,等我发现后,已经被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拣走,我骑车追赶没有追上,当时有目击证人,能证明钱确实丢失被人拣走。后来报案至今未果。请问律师同志,在公安局不能破案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单位和我个人都有什么样的责任,2万多元钱呢。县财政不打到个人账户用现金发放有没有责任,中心校不让教师本人领而让我们代领有没有责任,我是因工作丢失的钱,我有什么样的责任?请律师解答。谢谢!

涉外纠纷
2006-01-14 10:32: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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