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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建房后,剩余一批水泥,遂请乙公司采购员刘某代为寻找买主,声明可以平价售出。刘某找到丙公司负责人说:“有一批水泥放在甲公司仓库,愿平出售。”丙公司正需水泥,便持刘某所写的介绍信,将该批水泥直接从甲公司仓库提走,并将水泥的货款汇给乙公司。甲公司知道此事后,与刘某和乙公司交涉。刘某承认,在向丙公司提供信息时,未把水泥的所有权人说清楚,以致丙公司 。将货款错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则声称,该款是由丙公司汇来的,并未写明是甲公司的水泥货款,且丙公司与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故不能将这笔货款返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又转向丙公司追索货款,丙公司认为,原以为水泥是乙公司的,才将货款汇给该公司,既然是甲公司的水泥,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索要。为此,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

债权债务
2022-11-11 2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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