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您好,向您咨询一下关于哺乳期劳动的一个事宜. 我是2005年2月24日生产的,产假后6月21日回复工作,由市场部销售岗调整到内勤岗,9月底移交给新进人员,领导告诉我带出新人后,继续做销售.10月13日人事部告诉我市场部和公司没有岗位,让我回家,工资按出勤全额发放.我同意了公司的决定. 但是,工资的发放情况是:10月全额,11月\\12月按620元发的,扣去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失业保险后只有371元.

民事相关
2006-01-14 19:11: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关于你上班应享受的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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