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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张某参加了北京市海淀区举办的专场招聘会,一家电器开关公司的招聘广告吸引了他:本公司拟招聘销售部经理助理,录用条件为:30~45岁、身体健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相关产品销售工作经验。经过面试,最终张某被录用,并于2019年1月2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6个月。3个月后,公司领导认为,虽然张某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季度销售目标,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19年4月6日,该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公司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片面地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于是,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伸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具体任务】 1.公司败诉的原因可能有哪些? 2.管理者从此案中要吸取哪些教训?

证券投资
2022-09-16 15:20: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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