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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企业于1997年签定了买卖合同,按合同规定乙方要支付甲方部分预付款,供货时间定于1997年底,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给乙方第一批货物,乙方收到货物后,乙方以资金紧张、工程暂缓为借口回复甲方,要求甲方暂时延迟交货。之后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但乙方仍以资金紧张、工程暂缓为借口一直拖延不肯履行合同条款。1999年甲方企业中止营业(直到2001年甲方企业完全宣告破产),并派员将《中止营业公告》送给乙方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时还口头告诉乙方若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甲乙双方仍可以延长履行半年至一年的合同。之后乙方一直未回应甲方,直到2002年乙方违背合同隐瞒甲方与第三方私自购买货物,并完成了当时与甲方共同签定的项目。到了2006年元月,乙方向甲方追讨剩余的预付款(乙方之前一直未与甲方联系)

涉外纠纷
2006-01-12 0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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