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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家人查出得了癌症,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中,得知沈阳一家医院发明了可以治疗这种病的药,我们就和该医院的专家联系,该专家了解病情后给了我们该医院的药品广告,广告上说治好率高达98%。专家承诺可以治好我家人的这种病,在得到承诺后,我们就出院接受这个专家的意见,买会该医院的药品进行治疗,三个疗程后做CT发现肿瘤增大,我们与该专家联系,让我们在用该药二个疗程,我们也按其方法做了,可后来没有治好,该病加重癌转移于三个月年后去世,我们找医院评理,医院说我家人的死亡和该医院没有关系,是癌症这种病本身的结果,死亡和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后查明,专家没有行医资格,该药只是只能内部使用的制济,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批次号。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劣药,所发的广告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请问这个案件中怎么来确实我家人的死亡和医院的治疗在法律上构成因果关系,难到癌症病人就该死吗。 怎么样确定该案件的因果关系

互联网纠纷
2006-01-10 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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