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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企改制设立了新公司,负债归原国企,新公司租赁经营。2001年国企被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这期间被告公司与新公司发生业务并拖欠了货款。到2004年新公司被第三家私人公司并购。2007年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继续从事破产清算工作。2010年由破产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注销了国企。请问:2016年起诉被告公司的债权人应该是谁?谁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为什么?请详细回答,谢谢!

公司企业
2022-09-01 17:59: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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