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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在03年10月帮一家外资公司打工,该公司在香港注册,并在东莞有办事处。我被聘任为该公司的总经理。我后来就请了一位司机,连同他的车一起,让他负责公司接送客的工作,没客人来的时候,司机负责我的出入接送。我和他的薪水是由香港总部财务部出,经东莞办事处的财务交收的。我和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司机也没有和公司,或者我签劳动合同。每个月我都会把司机的桥费路费和我的日常开支列名并上交收据。香港那边也从来没有给过我们确认收条说收到过我们的收据。香港那边把该司机的薪水当作“租车”一项列在公司帐簿上的。在05年7月公司开始欠薪,7,8 月份都没有出粮。欠我和司机薪金之余,还有7 8 两个月的桥费路费和我的开支费用也没有给。于是我提出辞职并到现在的一家外资公司打工,也叫该名司机跟着我离开,到现在这家公司打工。我也有一直向公司追讨薪金和各项杂费,但是公司现在反口说他们从来没有收过我们的收据。而在现在这家公司,司机的职责也是负责接送公司的员工和客人,老板。没有人来的时候该名司机就负责我的日常接送。现在这家新公司又开始欠我薪,不仅是司机的,还有其他员工的。司机对我颇有微词,认为是我请他回来的,是我出粮给他的,是我欠他薪。他找过劳动局劳动局要他先举报我,然后劳动局再慢慢和我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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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9 2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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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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