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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想求助您。是关于同一房屋出现两个房照 在2001年我母亲的住房被拆迁,通过和开发商协商,进行了置换。通过评估置换,因面积不够应当返还我母亲2万多元钱。经过多次的索要不给,对证公堂,后来同意我母亲再交2万多后给一套住房。于是我母亲不久便搬进了新居,并在2003年的8月27日办理的房屋的产权证。居住了五年多风平浪静,在2006年由于母亲年迈,楼层太高(七楼)便将房子卖出,并在2006年4月12日与现居住者(第三人)在房产处办理了转户手续。而事隔不久,我母亲和第三人便意外的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一陌生人手持同一房屋的产权所有证,办证的日期是2003年4月8日,起诉房产处其办照日期和购楼收据的日期在前,而应撒消第三人的产权证,房产处是被告,我母亲和现居住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几天后我们便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掉消了现住户第三人的产权证。之后房产处,提起上诉,让两个第三人在家等候二审的开庭,而等来的是十五天之后的房产处的撒诉的消息,而我们已经失去了上诉的权利,因为已经超过了十五天。倒至现在的住户要我母亲负相应的的责任。请问我母亲就负责任吗?负责任的话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

房产纠纷
2007-07-24 09:58: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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