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于2004年9月18日-2005年1-4日在淄博绿能化工有限公司工作过,但因故正常辞职.后于2005年10月29日再次到此公司工作,但所从事的工作与原先的工作不同(原在在此公司从未做过此项工作,也未经过任何培训).2005年10月31日下午3点左右,在工作操作过程中左手中指不幸被机器压伤,中指指甲全部脱落,其它伤势当时不能确定.公司将我送到田氏骨伤医院进行治疗(未做任何工伤及伤残鉴定).该院确诊为骨裂和一定程度的外伤,并进行了一定的治疗.但是过了一个月后仍不见好,我先后又到淄博市第七医院和桓台骨伤医院进行检查.经查两院均确诊中指一块骨头撕裂(原先田氏骨伤医院并未诊断出)需要进行一次手术.手术初步费用为2000元.当天,我们找到公司负责人,其预支给我们手术费用2100元.实际手术费用为1300(仅为手术费用和医药费,不包含任何其他费用).至此,我已在家养伤2个月零8天,经医院鉴定,还需要继续休息至少1个月.总共大约需要修养4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