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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您那宝贵的时间来帮帮我们吧!谢谢啦!事情起因: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早在70年左右,村里为了发展养猪,就把村里个人未盖房的房基地用来当猪圈了。我家的房基地(有宛平县的土地证)也被挡了猪圈,当时分别让彭**,曹**,高芝香用来养猪。不养猪后,这些房基丢就恢复给个人了,因我爷爷(彭**)长年在外地居住,没在意房基地已经恢复给个人了,所以一直没有盖房,所以彭**,曹**,高**三人就一直临时占用,其中彭**在我家的房基地上放了些瓦片等东西,高**在我家的宅基地的围墙上担了两根木头,木头上放了半块石棉瓦和一块破铁皮用来当厕所,曹*没有放任何东西。住在附近的人回家为了超近路(不走属于他们的走道)把我家房基地的部分当了走道。 我爷爷和奶奶因年纪大且患有严重的疾病,他们为了儿女照顾方便,决定在这块房基地盖房子住。于是2005年4月中旬我父亲和母亲找彭长学,曹**,高**商议我们要盖房子了,请他们把占在我家房基地上的东西清理一下,他们很痛快地答应了,并没有意见及争议,彭**自己请了的,高芝香因年纪大就让我父亲帮着把两根木头及半块石棉瓦和一块破铁皮拆下(东西并未损坏)并放到她指定的地点的。 据咨询宛平县的土地证现在无效了是这样吗?所以我母亲到村委会请求再给予批复这块地盖房子,村委会同意并给镇政府提交了审查表(审查表内容:老宅基地,属彭**本人所有,并有所属文书,与其他住户无争议,且没有影响采光,通风,排水等都没有影响。望镇政府给予支持批复。负责人(签字):彭**,盖章:**村民委员会,签字日期:2005年4月26日。)但是就在这时高**的儿子受别人的指使要起诉我们,虽然还未等镇政府批复就在我母亲不懂程序的情况下把审查表从镇政府拿来作证明了(证明当时不是私自拆的无争议)。她的起诉书是这样的:“被告人:彭**,案由: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拆我棚子和厕所围墙的损失费1500元,2.要求被告藤出占用我棚子和厕所的适用范围。事实及理由:2005年4月中旬,被告为了想盖房子,在我上地干活期间,趁机私自拆了我西房的厕所围墙和棚子,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后经司法所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未撤诉,现因我父亲双脚受伤卧床修养,她又把被告改为我父亲和母亲,其他内容没变。 除了那份村委会的证明我们还有彭**,路过村民白**致可证明她当时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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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4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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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