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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4年3月4日经过招聘进入**集团下属的**公司客户部工作。我叫李**因身份证名字一直未改过来,公司里面一直称李**,我的身份证及公司开立的存折及缴纳的保险帐单为证)。至2005年12月31日一直在为**公司工作。自始至终公司与我个人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且截止到2005年11月1日前公司没有办理任何医疗保险,其他三险也只是从2005年3月份开始缴纳。在工作过程中,因我属销售人员,公司硬性规定必须从每笔提成里面扣除10%作为风险抵押金,年底才会一次性发还。有提成制度为证。2005年12月31日,公司负责人事的陈**找我谈话,意思是我跟我的直属上司李**(**公司副总经理)某些地方意见不合,包括在新制定的制度上面跟公司有不同意见,无法协调工作,希望我离开公司,要么是调到一个不相干的部门,我不同意,结果只能选择离职,非自愿离职,原因是我的客户销售方面的提成会因为工作中断而受到损失。但是李**作为广告公司的副总经理,跟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公司将我辞退。2005年1月5日我到公司跟陈**商谈,公司已经收回门卡,同时要求我业务进行移交。并且通知我只有在正式的离职证明上签字才可拿到12月份工资,而我没有交正式辞职报告,非自愿辞职。1. 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 公司自2004年3月4日至2005年11月1日前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而其他三险也仅仅是从2005年3月份开始缴纳;3. 保险没有按照北京平均工资基数进行核算;4. 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5. 公司违规收取风险抵押金(客户部的员工按照每笔提成的10%收取,2004年已退回,2005年度的凭单公司已经收回,现金尚未退回个人,原客户部其他人员都被收取过风险抵押金);6. 公司以年底财务工作非常繁忙为由,只计算了进行业务中的一笔提成,另外一笔提成拒不核算,只答应提供有此笔提成,将来客户尾款收回时进行核算,而提成制度上明确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将全额发放业务提成,我自2006年1月日起正式离职,公司是否应该在我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办完所有的核算?7. 公司通知我1月9日到公司取12月份工资及部分提成、风险抵押金,我不能确定是否在离职手续上签字就代表我是自愿辞职,而拿不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及保险费,还有另外一笔提成? 8. 按照劳动法应该如何赔偿?如何维护自身权益?9. 我认为应该拿到:12月份工资+两个月的经济补偿+补缴的保险费+公司的两笔提成+2005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民事相关
2006-01-08 14:00:1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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