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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4月1日加盟市xx集团,从事市场管理工作,月工资800元,2005年8月8日离职,为该单位工作28个月。在此期间,该单位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和没有为我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该单位虽未我与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我已向该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按时支付了我的工资,我和该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我于2005年11月20日向市新华区仲裁起诉,要求市xx集团为我补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共计6160元。新华区仲裁于2005年12月开庭后,仲裁员告诉我在没判决之前最好撤诉,可以省钱,因为对方律师提出,我过了仲裁时效60天,我到那都输。该单位有我的押金, 要规定离职3个月后, 才退给。因此我拿到押金后才起诉,但押金条已经交回,无法取证。

互联网纠纷
2006-01-05 15: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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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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