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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5年10月26日载:输液中病人突然死亡 医院表示没有责任家属:我想要一个明明白白的死因热点聚焦10月21日,本是一个极其普通而平常的日子。但对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代刘庄可学连来说,却是一个如天塌地陷、世界末日般的痛苦时光。这一天,相濡以沫几十年、年仅56岁的丈夫左福来突然撒手离开了人间。可学连称,丈夫入院的那家医院至今没有应家属要求对她丈夫突然死亡的原因予以任何说明,而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却是两个不同名字的病历。为此,这位55岁的农村妇女坚定地表示:“我希望医院能给我们家属说出一个明明白白的死因。”仅一分多钟说停止了呼吸可学连介绍,她丈夫于2005年10月18日晚9点20分入住燕郊人民医院心肾内科,经该医院医生诊断为:冠心病、胸闷。在住院的第三天(21日)上午9点,护士又再次对她丈夫进行输液。刚输液时,他(左福来)还一边说话,一边自己吃了一小碗粥。输到11点30分时,护士进来往他肚脐边上打了一针,然后又往输液管的滴壶里加了一支药。加药后不一会儿,2个液瓶还各剩一半时,她丈夫突然脸色黑红,仅一分多钟就停止了呼吸。可学连至今仍不相信这一突然出现的噩梦是真的。当时一再坚持留在病房里的她不解地说:“在住院这3天中,我丈夫吃喝、休息一切都是基本正常的。怎么突然就死了呢?”死者家属随后发现,距左福来的肚脐10厘米的四周有一处硬币大小的黑斑,两处呈黄豆粒大小的黑斑,三处呈绿豆粒大小的黑斑。家属对此现象极为不解。当向医生询问时在没得到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对医院的用药产生了质疑,当即提出要对药品进行封存,但医院并没有同意,并准备拿走剩余在病房里的药品。于是,发生了一幕药品“争夺战”。可学连描述说:“因为输液时,医生都是将相关药品配制好后才拿到病房用。所以我们得不到,也看不见那些药。当时,我们只能把病房还剩余一半的两瓶药液和一些口服药拿起来,准备日后化验药品成分,以便知道医院都用了哪些药。但医院的一些医生和护士不让拿,也不同意封存,就来抢这些药。最后还是三河市卫生局出面后,一部分药品才得到了封存。”可学连对医院为何如此抢夺这些药也深感不解。“对我丈夫入院后的治疗也有很多不太正常的地方。”可学连接着说:“我丈夫入院时,医生称患者为重症病人,要进行24小时输氧,并做心电监护。但仅输了36小时的氧就于20日上午9点停止输氧,10点50分停止了动态心电监测。直到21日我丈夫突然病情恶化需要抢救时,氧气及心电监测才取过来,但此时人已停止了呼吸。”可学连认为,既然是重症病人,就不应停止输氧及心电监测。另外,对一个重症病人,院方的医生、护士除送药、输液外,一直未有人在旁进行监护。对此,死者家属也曾于20号强烈要求转院,但遭到拒绝。医生称:“病人主要应卧床休息。你们住这里不就是怕花钱嘛。”家属质疑尸检时间对于家属关于左福来死亡原因的询问,医院始终没有进行回答。于是,死者家属想到了进行尸检。可学连气愤地说:“由于死因不明,在我们的强烈要求和三河市卫生局的干预下,将人进行了冻存准备尸检。人死当天,院方负责人及卫生局负责人均告诉我 们,人死后7天之内均可以尸检。但10月24日早,卫生局负责人来到医院告诉家属说,尸检过48小时了,已不能进行尸检了。但我们检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获悉:__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10月26日,死者家属找到三河卫生局及廊坊市卫生局,但答复都是:过时了,检不了。现在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可学连认为,死者病历上也有疑点。她说,在从医院取回来的死者病历复印件上发现,封存的病历不只是她丈夫一人的,还有另一个写着:“左福林”名字的病历,而且是每个人的医嘱单各占一半。医院对此解释为笔误。可学连不知道拿着这样不同名字的病历是否能走法律程序。可学连称,为了弄明死因,事发后曾多次找燕郊人民医院询问,并五六次找到王合院长。但医院自始至终都没给出任何说明,而且还要求医院各科室都不准接待死者家属。“院长王合每次只说‘你们要讨说法可以上法院啊,来找医院有什么用’。”可学连无奈地说:“在医院不予理会的情况下,我们还曾多次直接向三河市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过此事,但至今没有具体处理结果。”我们建议做医学鉴定对于死者家属的说法,燕郊人民医院并不认同。该院王院长向记者表示,对于左福来所有的治疗用药和医治方案都是按照正确与正常的治疗需要进行的。病人的猝死,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如果死者亲属有异议,应该走正当的医学鉴定及法律程序来解决,而不是只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左福来的死因,王院长认为,在没有权威结论之前不便谈论。三河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强调,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对此事做出了处理决定,那就是建议死者亲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此,卫生局也已将进行医疗鉴定的申请递交到了廊坊市医学会。另外,死者亲属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对此,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王正志律师介绍,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王正志律师强调,病人在治疗中突然死亡,死因不明,亲属已提出质疑,医疗单位应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并在死者亲属对死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提出尸检,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另外,根据《条例》规定,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理由等。

涉外纠纷
2006-01-03 16:45: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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