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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福建三明一国企单位,因企业改制我下岗了,在02年3月我到上海天问化学有限公司上班(也是我亲舅舅开的公司),因碍于亲戚的面子也就没和公司讲明一些细节的东西,(当初来沪时公司许诺给借住房,工资1800元)但我第一年拿的是1500元,到年底我才知道这是试用期工资,这就是说我的试用期是一年,所借的住房也于04年取消了补贴,(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这五年多公司未和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替我交纳各类的保险,这期间都是我自己在福建的当地自己交纳社保和医保;今年在我的要求之下,公司拟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内容只有我的义务而没我的权利,没注明工作时间(现是一周六天),薪酬也没注明(只写现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保险)在口头上说工资是1000元,500元是保险自己交纳,我现从事的是极毒和危险的有机化学的合成实验,在劳动保护设施上公司也不完善,合同期限写的是一年,以每年的12月30日为终止期限。我在网上粗略看了一下《劳动法》和明年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知道公司有不合法律的地方,但我不知该如何与公司交涉,想请教各位律师给指点: 1,合同期限是不是从签订之日算起? 2,薪酬是不是由公司"一口价",这标准该如何订?以什么为参照?可否提出按上海劳动部门公布的工资指导价来和公司约定,如公司不依,我该怎么办?如果公司以没低于最低工资(上海是750元)为由,我该如何? 3,是否可要求每周工作40小时(午饭的半小时算不算在一日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 4,如和公司签订了合同,这过去的五年多我将能的到哪些补偿?若有标准是什么? 5,如我不与公司签不合理的合同,我能与公司提出什么补偿? 6,在明显过低的工资待遇下,我是否可拒绝做极毒和危险的实验? 望各位律师尽快给予赐于法律的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07-07-20 15:09: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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