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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我所在的上市公司与美国一公司合资(改为合资企业后美国公司控股),当时上市公司以没钱为由没给员工经济补偿.但与合资企业签定协议,当进入合资企业的员工被企业辞退时,由合资企业对员工在上市公司的工龄和合资企业的工龄一并补偿.现在我如果在合资企业辞职,可否要求得到在上市公司工作时的经济补偿,因为在上市公司工作时我没有辞职,其改制后是否应当必须给员工经济补偿.虽然有连续计算工龄协议,但协议中还规定职工主动辞职不补偿。这对合资企业工龄当然是有效的,这时不补偿上市公司工作期间的工龄,是否合法。

知识产权
2006-01-08 16:01: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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