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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分公司,总部在北京,分公司2004年10月成立,但并未营业,成立时公司只有一名主管人员,从成立时到2005年6月,北京总部先后给予该主管人员近10万余元钱款用于公司开办之用,时至今日,钱款已用,但该名人员说不清钱款用于何处,现该名人员已离职,总公司要求该名人员退回该款项,但该人员不予理会

损害赔偿
2005-12-30 1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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