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昌某高校的一名青年教师,在98年进入该高校时与校方签定了这样的合同:在校三年内允许报考一次攻读统招的研究生学位,以后只能报考在职学位。在工作期间我报考过一次统招学位失败,今年我按照以前学校的规定报考了在职研究生并获录取,但校方这时又出台新的规定:凡报考研究生一律按统招执行。这时学校拿出一份新的合同要求与我签定,上面提出:就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补贴、津贴等福利待遇,毕业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也不予补发。因此我现在已处于停薪留职状态,同时继续还为学校担任教学科研任务,但已有半年时间没有工资等任何收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