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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纠纷2005年2月,A(采砂主)与白塔村村民陈某人达成口头协议,陈某人允许A的采砂机在其向本村村委承包河段上采砂,A则支付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A在支付完毕之后,开始在该河段采砂,并已取得了水政部门的许可证明。陈某人的承包期到06年10月结束。然而,在2005年12月24日,A被告知不得在该河段采砂,原因是该河段的采砂权已经由该村村委出售给了B(采砂主),而出售的时间是3个月前。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女嫁二夫”情况?原因如下:其一、该村有规定,若个人将河段采砂权出让,必须将所获收益的40%上交村委,而陈某人出于私利没有告知村委此事。其二、村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砂是很明显的作业现象,个人推测村委佯装不知情),将包括陈某人承包河段在内的大片河段出让给B,并已经取得B支付的现金10万元。而此事陈某人也无从知晓。直至近日,B(采砂主)向A提出停止采砂的要求,才让此事明朗化。B认为他有理由这样做,一方面已经和村委达成协议,另一方面,他还取得了矿产资源局的许可批示。本人是A的女儿,厦门大学的在读研究生,为一家生计,老父已经双鬓发白了,看到他面对这样的纠纷一筹莫展,很让我揪心!可是我对法律知识也是知之甚少,所以希望能通过这样的途径得到帮助。就此,本人有如下疑问,期盼得到解答。

经济相关
2005-12-28 20:18: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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