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请问一下,我是一个部门的文员,不是人事部的,但人事部把考勤的工作分担给我们每个部门的文员担当此事,我们做好之后她们是有权修改的. 我们公司发工资是第二个月的二十号,我给我自己十月份的工资里多算了400元的加班费,已经发到我帐户上了,十一月份的工资里我多算了1000元的加班费,但不到二十号人事发现在此事,把十月份和十一月份多的加班费暂扣了,因为当时总经理不在公司里.昨天总经理处罚决定了,由于我现在有身孕5个月,在处罚之前我已经检讨过了,公司说不给予辞退处理,另外处罚我200%(1400*2)的罚金,并且十八个月内不给升职,当年的年终奖只发50%.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处罚是否有不妥? 我应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