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 136 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 137
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
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