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友分手了。他之前给我买了一台电脑,这个电脑是他主动给我买的,我就没让他买过。现在分手了,他要把我电脑要回去,那我给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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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恋爱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 因此产生的医
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订婚后登记结婚不成的,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如果双方签署协议,一方让另一方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或者用欠条形式立下字据的,事后给付一方反悔不给付的,也是可以的。即使“ 受伤”一方诉讼到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的,法院不会支持。
根据有关法理,要求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而在恋爱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没有强迫,没有过错行为,因此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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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交往期间涉及到的财务问题,例如转账/红包等在结束关系后想要主张返还的,首先要通过金额/意思表示等判定其性质。
如果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大额财产,后来没有登记结婚的,可以作为彩礼主张对其进行返还。
如果是一般的节日红包或者小额的赠送礼物等,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或者情谊行为,如果不出现能构成法定赠与撤销权等相关的事项的,是无法主张返还的。
如果当时的相关意思表示能够认定为借款的,可以主张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直接进行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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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有证据可证明电脑为对方主动赠予,那么不用还,若涉及诉讼问题,为避免损失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详情请电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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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互相关赠送礼物,除非明确为是借款的以外,应当属于赠与行为,不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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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属于赠与的财产,已经赠与就无法撤销,你可以不必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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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选择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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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情况是可以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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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及时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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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