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请问:1、该条款是不是法律强制性条款? 2、 “电话录音、信息、微信聊天涉及修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全部无效。微信仅适用发送各类通知”。 如果合同这样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谢谢

合同纠纷
2022-07-17 17:07: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