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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4月,我支某公司实习,实习完后和公司签了一份合同。04年7月到我毕业后再回到这个公司,他说以前签的那份合同已经不见,但到我签了一份新的合同后,他连同旧的合同一起给了我。

知识产权
2005-12-27 10:21: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答:1、从法律上讲,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但因为在原劳动合同签署之后,又另签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从合同效力上讲,新合同应优先于旧合同,也就是说新合同具有变更或取代于旧合同的效力,而不是旧合同取代新合同。
    2、劳动法和合同法中并没有要求向单位缴纳任职年金的规定。但如果任职年金是作为一种企业制度且由企业与员工达成合意的,则其会成为双方的约定义务,应该要遵守。
    3、如单方面解除合同,须符合下列要件:
    (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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