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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曾自购一套房产,2002年12月前夫单位集体买房,比市场价低一万五千块钱,因当时已有分手之意,两人约定共同住房(原住房)归前夫,我从娘家自借资金以其名义购单位房一套,交首付五万,贷款自付。2003年12月19日离婚时依约将子女财产分割完毕,2004年六月新房交付,而前夫已将共有房屋出卖,后来因房价飞涨,前夫便以分割不公为由对我一直纠缠不休。2005年12月17日,他以儿子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我诉至法庭,拿出伪造的一份现金购房协议,声称他为我付了新房房款,要求我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儿子离婚后归他抚养。因原告与我共同生活多年,有很多机会获取我签名及指纹,他本人又在法院审判工作,对法律相当熟悉,面对恶意侵夺房产的行为,我应该怎样应对诉讼.

涉外纠纷
2006-01-09 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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