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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时共开二次庭,二次法管都说,我的病与此案无关,只计算收入。但我个人认为,人首先应有生存权,才能谈到抚养权的义务,如果我自己都无法好好活下去,如何谈及责任与义务。我认为法管的解释是有问题 的。与我 在网上看到的抚养费可因长期疾病减少的情况不符。在一审中我将我的病历、住院证明给法院,法院说与本案无关,我感到很无奈

涉外纠纷
2005-12-26 0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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