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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入住第一年(1998年)暖气不热,后经多次维修,在采暖期将要结束时才有所好转,之后,我们都按时交了采暖费,没有任何欠费.最近我们去交今年的采暖费时,他们拒收,而且要求我们先结清欠费,然后才能交今年的费用.我查了一下民法通则,其中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据此规定,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终止?

其它综合
2005-12-26 13: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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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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