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3年承包经营一家百货商店,营业执照上负责人是我的名字。妻子于94年下岗后在店内帮忙,帮忙跑业务。后因妻子沉迷赌博,我与之协议离婚,念初中的儿子归我抚养。对债权债务分割后,我一次性付与其7万五千元。在离婚后不久我被告知妻子以做生意为由,向别人借款13万,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写有我名字的房产证交由贷款人做抵押。但对于借款我全不知情,从未见过也从未用过她的借款。现我前妻不知所终,贷款人起诉我,叫我清偿贷款,我应诉了,一审于2005年12月13日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败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