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
合同约定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根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
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