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向杨**借款一万元,并将自己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杨**。杨**以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五万元,并用我的房产证作担保,而我对此毫不知情。一年后,用作担保的房产因故拆除。贷款将近两年时,银行向法院起诉我,要求还本付息。我的代理人律师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如下:我承担还一万元、杨东还四万元贷款本息的责任;我的担保仍有效,但应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因房已被拆除,至今无法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现距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近三年了,银行方面一直没有催问过还款的事。我想要回房产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