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甲方以货币资金出资,占有70%股份; 乙方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协商作价占30%股份;2、而双方为了减少技术评估的麻烦,在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和验资报告中乙方的出资是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体现出来的;3、第1条中的出资方式双方在公司成立前签订了合作协议,另合作协议中还约定甲乙双方不再注入任何资金时,三年内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清算时,技术部分不纳入资金清算之列(即公司设立时,以技术入股部分的资金在清算时为零),只按公司设立时现金,设备投资比例进行清算(其中设备投资案甲乙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数据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