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7月20日应聘到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工作,第一次合同签的为2004年7月20日——2005年6月30日,第二次合同签的为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均为和张家港总公司签的);在2005年11月时公司下了个文以转劳动关系为同要求所有南京分公司员工从总司辞职,05年11月重新和南京分公司签的合同,因为我们签的是空白合同,公司一直都没有给我应该属于我的那份合同。2005年12月15日发给我一份日期为2005年12月5日于我结除劳动合同的书,理由是我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