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一个朋友是IT公司的技术人员,今年4月从原单位离职自己创建类似公司,新公司是3月注册的,朋友曾同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离职后原公司并未给予补偿,是否可以认为保密协议无效?竞业禁止有什么规定吗?朋友的公司注册时间早于他的离职时间,这是否违反了在职竞业禁止?如果是的话,原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对朋友要求经济赔偿吗?赔偿的基数呢?谢谢

公司企业
2007-07-23 09:24:5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补偿,是没有约束力的.
  • 谢谢你喻律师,那么是不是公司的一般劳动者不在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之内呢,也就是说必须以支付补偿为前提?包括在职期间发生的竞业行为?因为朋友的原公司也是以他所注册的公司的注册时间早于他的离职时间为由的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 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并不一致!

    竞业禁止通常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竞业禁止的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
  • 竞业禁止条款的订立应当公平、合理,且在劳动者离职后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可以不予认定。
    你朋友公司注册登记在离职之前,如果单位依约主张权利,是非常不利的。
  • 同意5楼意见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