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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输血感染案件,1998年5月6日一审判:“驳回”;1998年10月27日二审结案;“本案属特殊侵权,由医院和供血单位赔偿”而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仍判:“驳回”;2000年4月29日二审终审判:“维持原判”;2002年10月30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2年11月27日高法受理本案再审,现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岷山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本案是高法在《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是否适用《本规定》??法院不适用《本规定》,我怎么办??

证券投资
2005-12-22 1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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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