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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吴静,女,2000年初与石义均结婚,同年育有一婚生女,2002年初我和石义均共同出资165000元在达县麻柳镇中心街购买了房屋一栋和原房主的家具家电(该房屋底楼为门市,二三楼为住房)。 2004年下半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我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由我抚养,石义均支付抚养费100元/月;房屋归我所有,我支付给石义均房款82500元。 从法院判决至今,我一直借住在朋友家里;石义均则一直住在我们共同购买的房屋里,并拒绝将婚生女交给我抚养。最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内的家具家电运回他的老家开江县。 现在,石义均要求我付清房款,但我在乡林业站上班,工资800元左右/月,根本无力一次付清。石义均就扬言:不一次性付清房款,他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房屋;也不会将婚生女交给我。如果到了那个地步,我将无家可归,我心爱的女儿也不能回到我的身旁。

证券投资
2005-12-20 21:11: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中载明您应支付石义均房款82500元是即定依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此,应您要求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但原生效判决书中判定的抚养费给付方式为按月给付,如果您要改变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时,对方以前下欠的抚养费可以从房款中折抵。)
    4、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定立还款计划。
    5、有权,但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实现上述权利。
    (如有疑问,可电询本人。电话:1398148678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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