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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吴静,女,2000年初与石义均结婚,同年育有一婚生女,2002年初我和石义均共同出资165000元在达县麻柳镇中心街购买了房屋一栋和原房主的家具家电(该房屋底楼为门市,二三楼为住房)。 2004年下半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我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由我抚养,石义均支付抚养费100元/月;房屋归我所有,我支付给石义均房款82500元。 从法院判决至今,我一直借住在朋友家里;石义均则一直住在我们共同购买的房屋里,并拒绝将婚生女交给我抚养。最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内的家具家电运回他的老家开江县。 现在,石义均要求我付清房款,但我在乡林业站上班,工资800元左右/月,根本无力一次付清。石义均就扬言:不一次性付清房款,他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房屋;也不会将婚生女交给我。如果到了那个地步,我将无家可归,我心爱的女儿也不能回到我的身旁。

其它综合
2005-12-19 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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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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